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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数据采集器技术

时间:2016-01-14 11:36来源:未知

  导读: 2015年3月4号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案后,专业代理商业秘密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对此案发表一些看法:1.GIS数据采集器相关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2.员工离职后新成立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是否构成侵权。3.被侵权人损失金额怎么计算?
 

  基本案情

  被告人泽某、张某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加入罗信公司并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2010年二被告分别担任罗信公司研发经理和事业部总经理,并组织领导了公司一款名为E75型的GIS采集器的研发。
 

  在掌握了对该产品起核心作用的PCBA板设计的有关技术信息之后,张某与泽某丈夫成立了昊纬公司并先后从罗信公司离职,经营范围与罗信公司相近。二被告提供了PCBA板的相关设计图纸交由另外两家公司生产,组装成新的GIS采集器重新命名为S10、S12型对外销售,这期间也陆续招揽多名曾在罗信公司任职的员工参与产品生产、测试等活动。
 

  2012年4月21日,泽某在昊纬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在次日经公安人员联系主动到案。公安机关对扣押涉案物品进行了相关鉴定,并对损失金额做了审计报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8号向法院提起公诉。
 

  专家律师点评

  1.GIS数据采集器相关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首先会对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认定,商业秘密一旦成立人民法院才会进一步审理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归属。
 

  本案中,司法鉴定报告显示了涉案的GIS数据采集器相关技术具有新颖性且通过查新报告查出不为公知所知悉,国内外未见过有涉及涉案GIS数据采集器相同的产品的公开资料。罗信公司也通过和员工签订保密措施等手段对自身所有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罗信公司系独立法人,涉案GIS数据采集器由罗信公司组织研发、生产、销售,故涉案商业秘密所有权人应是罗信公司。

 

  2.员工离职后新成立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二被告都属罗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组织、领导了涉案GIS数据采集器的研发,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范围都非常明确。侵犯商业秘密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二被告在职期间已经在外注册新公司,泄露设计图纸等秘密材料,漠视了公司各项保密规定。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二被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且实施了侵权行为。

 

  3.被侵权人损失金额怎么计算?
 

  公诉机关诉称经过司法审计,二被告侵权行为已经造成370万余元。经法院重新确定后,两被告人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为1520台,每台2420元,总数83万余元。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罪名、立法轨迹等方面由于我国的现实和国情需要,相较于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有着自己的特点。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的,考察的重要要素正是“行为本身”,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围绕这一点必须明确刑法介入的适当性。
 

  当前我国司法现实中,由“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呈多发态势,据公安部的有关统计,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60%与人才“跳槽有关。当然,要分清正常的人才流动与本案中存在窃取商业秘密的故意后离职,带着老东家的商业秘密牟利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个“平衡利益原则”,主要体现为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正如在雇员“跳槽”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要注意区分雇员的一般知识、经验、技能与雇主的商业秘密之间的界限,对区分较为困难乃至极难区分的,应不认定为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权利人选择的刑事程序:公安机关接举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做商业秘密的相关鉴定——依据损失金额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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