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A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农牧设备类公司,被老东家B公司一家农牧设备类外资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称他们侵犯了B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他们停止侵害,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原告B公司起诉称,自己系一家业内享有声誉的外资公司,总部在欧美。被告金某、朱某、常某、王某均曾经为B公司的员工,在离职前分别担任总经理、业务发展经理、产品工程师主管、资深工程师等要职,且均签订了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约定对B公司的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承担相应的保密业务。
【焦点问题】本网商业秘密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材料发现,四被告是在2012年12月离开B公司并注册成立了A公司的,同年12月17日,朱某、常某与B公司签字解除劳动关系,而金某和王某自2012年12月17日后均实际未在B公司处工作了。B公司的员工手册上有关于保密的内容,规定员工不得利用公司所有或占有的资料和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亦不得泄露给未经公司许可的第三方,员工还必须签订和遵守《保密承诺书》。四被告都在《员工手册》和《保密承诺书》上签字了。原告B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还申请了自己的几名员工作证。
本网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是否成立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如果成立,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侵权行为,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经过从原告公司网站下载的文件所反映的信息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点相比对,基本都在原告公司网站下载的文件中有体现。
【法院判决】最后,法院判决对原告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公司的经营者,随着现在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不仅要采取确实的保密措施,还要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与自己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是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