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近十年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愈演愈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予以合理、准确地认定,是在经济犯罪侦查中有力打击和惩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关键。
一、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侦查中的损失认定现状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要在造成的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构成犯罪。因而确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损失大小,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关键。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侦查中损失认定的立法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指出,所谓“重大损失”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或单位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150 万元以上;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也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案标准。如果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只构成侵权经济纠纷。一般侵权行为导致破产等严重后果的情况较少,而数额标准认定比较直观,因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调查取证阶段,侦查人员往往直接锁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认定。
(二)当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侦查中损失认定的困难
当前商业秘密被侵犯无一例外都会给企业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严重的还会使企业停产,员工失业,影响社会稳定。从近10 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调查分析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逐年呈上扬趋势,如我国东部某省2000 年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导致的经济损失为30 万元,2001 年为875 万元,到了2002 年已达到1655.7 万元。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侦查中对损失的认定存在诸多的困难与问题。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侦查中损失认定的模式构建
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 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结合我国历年来成功侦破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例调查分析,构建损失认定的模式如下:
(一) 损失认定的范围
“
间接经济损失”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而言,一般侵犯商业秘密直接造成物质性的毁损并不多, 而无形的使用收益对社会经济秩序则会造成较大损害。直接经济损失应包括研发成本、商业秘密的转让费、保密成本等方面;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商业秘密被侵害导致市场份额占有率的下降、合约定单的减少、利润的下降、商业秘密被披露导致商业秘密自身价值的损失、市场竞争力的削弱、权利人因调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二)损失评估的四种方式
根据刑法第219 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侦查中损失认定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认定的刑事立法
只有通过刑事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统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侦查的损失认定标准,相对统一公、检、法三家的认识,使罪刑相适应,才能更加精确地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从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有关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现状来看,从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起点标准设立的合理性、立案标准的具体化规定、损失认定具体细化统一的界定,到司法会计鉴定证据规格统一等很多方面都需要进一步予以具体、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刑事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二)加强公检法部门协调沟通
基于当前的立法现状,公、检、法之间对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立案标准、证据要求常常存在差异,致使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确认的损失,往往在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判决阶段被否定,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被中断。因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进行损失认定的证据收集与固定时,应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就损失的认定范围和评估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在确有分歧时,能综合考虑不同损失评估方式计算出来的结果分析案情,以推动案件侦查进展。同时要加强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 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定期研究辖区内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特征、发展趋势, 协商打击、防范对策。
(三)完善损失认定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
侦查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损失认定最终都要依赖其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失鉴定结论,因而完善损失认定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是获得客观、公正、合理的损失认定结果的基石。侦查机关要将委托独立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社会中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工作逐渐程序化、制度化;建立侦查办案所需要的鉴定人的资格标准、鉴定人专家库和具有司法鉴定中介机构库;吸收或引进相关专业人士到侦查队伍中,形成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鉴定过程的指导与监督。通过立法建议明确权利人案前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经过公安机关审查、采信后,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来使用,控制和避免重复鉴定。
(四)提高侦查人员的损失认定能力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高智商、高科技手段的犯罪,虽然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的具体计算与认定委托给中介鉴定机构办理,但从哪些方面着手考虑侵权的损失认定、损失认定计算的依据和材料的取得、最后鉴定结论的审核把关、可以采信的书面证据和电子证据等证据的固定、与检法部门的沟通都需要办案民警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全局把握的能力。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损失认定
时间:2017-08-24 11:2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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