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两个案件适用了两步检测标准,对侵犯版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竞合”问题作出判决。对于这两个判决,我国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版权法的目的是为了激励作品的创造和传播,而商业秘密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商业道德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两者的制度功能不存在重合,因此同时侵犯这两种客体的行为不应当适用竞合制度。
竞合制度可排除
版权法的保护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商业秘密法保护的客体是能带来竞争优势的秘密信息。两者保护的客体的确存在重叠的情况,如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即使没有实用价值而单纯具有艺术美感的作品,在处于保密状态下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因为传播仅具有艺术美感的作品通常可以为市场竞争者带来经济利益。不过,在首次公开之后的作品丧失了秘密性,其之后无法再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另外,处于秘密状态的作品也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早已明确了自动保护原则,未发表的作品同样也获得版权保护,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在客体范围发生重叠的情况下,一个行为是可以同时盗用作品和商业秘密的。那么,是否存在一种竞合制度,只允许权利人主张一项诉因?笔者持否定观点。版权法的目的是为激励作品的创造和传播,而商业秘密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商业道德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两者的制度功能上不存在重合,因此同时侵犯这两种客体的行为不应当适用竞合制度。判断版权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可以分别根据各自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两者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以违反商业道德为要件,如违反保密义务,而侵犯版权的判断不存在这一要件。需要补充的是,一个行为违反两种法律规范,其行为受到两种法律规范的双重规制,这并不代表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需要叠加计算,损害赔偿的计算应该根据侵权的客体所遭受的损害,当客体发生重叠的情况下侵害的利益也可能存在重叠,此时损害赔偿不应重复计算。
竞合制度可排除
版权法的保护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商业秘密法保护的客体是能带来竞争优势的秘密信息。两者保护的客体的确存在重叠的情况,如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即使没有实用价值而单纯具有艺术美感的作品,在处于保密状态下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因为传播仅具有艺术美感的作品通常可以为市场竞争者带来经济利益。不过,在首次公开之后的作品丧失了秘密性,其之后无法再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另外,处于秘密状态的作品也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早已明确了自动保护原则,未发表的作品同样也获得版权保护,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在客体范围发生重叠的情况下,一个行为是可以同时盗用作品和商业秘密的。那么,是否存在一种竞合制度,只允许权利人主张一项诉因?笔者持否定观点。版权法的目的是为激励作品的创造和传播,而商业秘密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商业道德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两者的制度功能上不存在重合,因此同时侵犯这两种客体的行为不应当适用竞合制度。判断版权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可以分别根据各自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两者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以违反商业道德为要件,如违反保密义务,而侵犯版权的判断不存在这一要件。需要补充的是,一个行为违反两种法律规范,其行为受到两种法律规范的双重规制,这并不代表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需要叠加计算,损害赔偿的计算应该根据侵权的客体所遭受的损害,当客体发生重叠的情况下侵害的利益也可能存在重叠,此时损害赔偿不应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