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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律师协会发布2017商业秘密条款总结

时间:2017-11-16 19:17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对于商业秘密,我们并不陌生。早在古代社会,它就以“祖传秘方”、“家传绝活”等形式广泛活跃于民间。而到了市场经济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无形的财产在企业、公司中大放异彩。随着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的普遍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已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重视,并且其受保护的水平已被视为衡量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

    从各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看,确定商业秘密,须具备三个要件:http://www.ichatok.com/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秘密性既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客观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例如美国可口可乐畅销世界已达100多年,但其配方只有10人左右知晓,该配方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秘密。

    第二,价值性。价值性主要是指其能为权利人带来显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也就是说能为或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丰厚的利润。

    第三,保密性。即权利人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不存在像专利那样的独占权保护问题。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其以秘密状态维护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条件。权利人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始终处于不为公众所悉的状态。一旦泄密,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将失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方法,目前法律未作明确定,从实践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接近商业秘密的人数,要求内部人员加强保密意识,不传播商业秘密的内容;(2)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3)对秘密文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如对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加印标记,把其锁在抽屉或保险柜等,禁止秘密材料的散放;(4)限制对商业秘密地区的进入,防止秘密文件的丢失.http://www.ichatok.com/

    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保护的内容之一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保密的技术信息,是指非专利技术决窍、配方、工艺流程等,保密的经营信息,指营销策略、市场预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是:(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这里包括高薪“挖人才”或重金诱使企业技术人员披露商业秘密等情况;(2)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直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3)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本企业技术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前述的违法行为,而仍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如甲窃取乙的商业秘密,丙知道甲获取的商业秘密来路不正,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保守专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加强保守商业秘密的意识,一旦受到侵犯应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白已;http://www.ichat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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