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出现和发展,商品剧增,市场繁荣,市场竞争也变得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也日渐突显其重要性。有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是通过研发新技术、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等正当手段与其他企业公平竞争,而是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严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一,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有关法规或者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其概念中“违反有关法规或者法律规定”的表述所指范围过宽,无法让人明白到底是指违反哪些法规或法律规定。其次,将违反有关法规或者法律规定与“侵犯商业秘密”在定义中并列加以表述,有重复之嫌,因为违反有关法规或者法律已表明了行为的非法性质,而“侵犯商业秘密”也当然包含着行为违反有关法规或者法律规定的意思。再次,用“侵犯商业秘密”来定义“侵犯商业秘密罪”,显然属于同义语反复,定义项中直接包括被定义项,在逻辑上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
第二,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商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得的商业秘密, 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将违反法律法规限定为“有关商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其范围仍然过宽。其次,虽然避免了第一种定义中循环定义的错误,但是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式的表述不够概括,“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同属于“获取”,没有必要一一列出。
第三,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以“不正当手段”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予以限定,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新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只是对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以“不正当手段”予以限制,而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行为,则未以“不正当手段”进行限制。第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的表述有欠妥当。因为根据新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四种,按其逻辑顺序依次是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显然,此种定义没有完全按照上述逻辑顺序依次表述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本罪的概念应当表述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如何阐述商业秘密
时间:2017-11-20 20:28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创业公司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