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日趋激烈,人才流动频率也日益提高。一方面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已被人认同,另一方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大量发生。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频频出现, 不仅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也暴露出企业管理方面的漏洞。越来越多的企业已逐渐认识到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 有效地制止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也就是维护了本企业的利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如果任其发展, 不仅会严重侵害企业的且将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依赖于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定,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划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手段不正当,例如欺诈、胁迫、盗窃等。这主要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法律体系着重强调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获取”,即只要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论是否泄露或者使用,均视为该行为已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
第二,对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进一步进行披露、使用和传递或者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等行为,这是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进一步侵害。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还特别明确规定,对于明知所使用的商业秘密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但仍使用的,同样视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需承担相应法律结果。
第三,双方对于商业秘密的使用有相关约定,但“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超越权利人赋予的权限,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视为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这表明即使行为人在合法获得商业秘密后,也不能违背保密协议而披露相关信息。 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商业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构成则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观上的故意。主观上的故意是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的基本主观要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有关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行为人必须在主观方面有故意的过错,若缺失主观上的故意,则只能在法理上断定为过失或者重大过失。
第二,权利人客观上存在有效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具有有效的商业秘密,是法律上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重要基础,在这方面,司法部门一般委托鉴定部门或者专业鉴定者对权利人是否具有有效商业秘密进行鉴定。若行为人“侵犯”的信息不满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则不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第三,行为人确实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商业机密的获取与使用并不绝对是违法的,在双方约定或者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合法的,侵犯行为必须是行为人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不正当手段主要有胁迫、利诱、盗窃和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商业道德的行为等,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可以认定是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商业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对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既是巨大的推动力,也是比较科学合理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虽然我国当下的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只要在充分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借鉴与创新,相信对于商业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必将更加的科学,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什么是商业秘密?
时间:2017-11-20 20:31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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