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蛊展完善, 知识垃济脚步的日益迫近, 商业秘督对于经济组织生存和蛊展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大量的商业秘密被盗用、植露, 从而是使商业秘密所有者失击竞争优势甚至是击生存机台的现景令人担忧。
商业秘密是国际土较为通用的法律采话, 但到目前为止,各国及国际组织对商业秘密还没有彤成统一的概盘。1993年9月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作了比较完整的界定,即商业秘密是指: 不为他人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枝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正确理解商业秘密含义的基础上,还要准确地认定哪种行业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才能真正运用法律对商业秘密加以切实有效的保护。
在我国法学界关于商业秘密法律属性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自然专有权和法定专有权相结合的特殊形态所有权;商业秘密具有无形财产所有权、特殊的知识产权属性,专有技术是区别于所有权又区别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独特的物权。
从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的演化来看, 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经历了一个从不承认到不完全承认的漫长而艰辛的发展过程。这说明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因此, 在商业秘密日益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的今天, 我们不得不重视对其进行保护。但是, 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就应明确其法律性质。
第一,对于商业秘密来说, 它是一种无形非物质财产, 而且在所有权上与知识产权一样同有形的物质有着迥然不同的自然属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亦可视为无体物(权利) 而作为其他财产权的客体。
第二, 商业秘密同样具有知识产权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特点, 理论界对此还没有一个统一认识, 传统知识产权的特点有: 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由此可见, 在知识产权的特点尚无定论的情况下, 用传统知识产权的特点去框商业秘密, 说它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 难免有点牵强附会。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权利的受限制性特点, 这两个特点商业秘密也同样具有。因此, 从辩证唯物主义出发, 参照知识产权的特征, 结合商业秘密的自身特性来看,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可以作为产权加以保护。
第三, 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实践已承认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 商业秘密所具有的知识产权属性已为人们逐渐接受。其实, 正当我们为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争论不休时, 世界各国立法已为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作出了规定。
如何使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时间:2017-11-20 21:3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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