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然而,由于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起步较晚,法律规定不具体,又缺少必要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近年在办此类案件中认真进行了研究、探索和思考, 现提出以下问题与同行商榷。
关键词:商业秘密;界定;构成要件;损失计算
一、正确界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包括订立保密协议, 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等信息”,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辩析住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的情况下,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一方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 该行为又侵犯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同类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要求侵权人必须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条第款所列行为, 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除了要有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外, 还必须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必备条件, 刑法第条规定“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那么何为重大损失何为特别严重后果笔者认为这应该进行量化, 并由立法或司法解释来加以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单位。
对于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 是否以森利为目的等均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 行为人只需实施刑法第条第款所列三种行为之一, 即可构成本罪。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其主观方面, 则可以是故意, 也可以是过失。因为行为人可以是“ 明知”而故意犯罪, 也可以是“ 应知”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知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 同样也不以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三、依法计算受害者的损失
一般来说, 只要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会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为罪, 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则 为非罪,因此计算和确定受害者的损失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罪和非罪的关键。因为商业秘密的开发需要成本技术开发设计费用、建立营销网络的费用、保密费用等, 商业秘密形成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所以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一旦被人盗窃、披露、使用就不复存在, 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现在虽然有关国家机关对刑法第条中的“ 重大损失”进行了数量上的规定, 但还应当对“ 特别严重的后果”进行例举, 并且在法律解释中还应规定有权认定损失的部门和确定损失的计算方法、计算标准, 使认定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罪还是非罪具有可操作性, 从而对企图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 以达到遏制犯罪和
减少犯罪的目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正确认识
时间:2017-12-30 16:16来源:邱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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