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如产品的生产方案、工艺流程、配方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技术。通常认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必须是非专利技术中的专有技术。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经营决策等,包括产品的推销计划、顾客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产品价格供求状况等",可分为经营者自身状况的信息、与经营者业务往来的信息和经营者对外经营或者竞争伙伴估价的信息三类。但是并非所有的上述的经营信息皆属于商业秘密,只有对生产过程起关键作用或者对交易行为起决定作用,遭受侵害后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重大信息,才是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的特征
不是所有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都可以称为商业秘密,只有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基本特征: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即在同行业中除权利人外不为其他人所知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工作的需要接触、知悉此秘密的人可能是多人,但权利人赋予他们保密的义务,其他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不知悉此秘密,它不是本领域众所周知的公知信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某些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已经公开而被同行共同使用,它就丧失了其成为企业竞争的资本,法律作为秘密保护就没有意义。所以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认定的前提条件。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即通过对商业秘密的现在或将来使用,权利人获得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并且处于竞争优势。对商业秘密侵犯的结果就是使权利人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商业秘密的价值,是权利人通过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动创造的,商业秘密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对权利人的投资和劳动的合理、公正的回报,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对于不劳而获的侵权行为,法律当然要予以禁止。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根本属性。(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3、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能够在生产经营中运用和操作的信息,如配方、图样、程序等。它是有具体内容的信息,不是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实用性是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纵向限制(横向限制是非专利技术中的专有技术)。对某种事物或现象在其转化成为具体操作信息之前进行的研究,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因为这些抽象的概念和原理覆盖面广,如果予以限制,不利于更多的人通过劳动将其尽快地转化成能够直接创造经济价值的、可操作的具体信息,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发展。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应当是权利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保密,如果权利人没有将此信息当做商业来看待,就没有必要从法律上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并且这种保密行为必须是客观行为,而非仅仅是主观上的保密意识。保密措施主要是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的保密措施有:(1)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与业务上必要知悉该秘密员工或业务相关人已签有保密协议或提出书面的保证并已明确告知有关员工及业务相关人;(2)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已经对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各环节采取了有效措施。至于保密的程度不要求采取极端和过分昂贵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一般只要在雇员或转让者之间签有保密协议,在保密资料上加有秘密字样,或采取了物理性质上的保密措施(如有隔离设备)即可。(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千变万化,但归纳起来表现为三类:
1.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利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许诺给予利益为手段,从有关人员获取商业秘密;胁迫是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迫有关人透露。
2.违背信任关系或合同约定披露商业秘密,即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本类的对象为虽然是以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但由于对权利人负有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义务。从行为主体看,此类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两类人:一类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权利人的客户、技术合同的合作方、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被许可方等。这类主体擅自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背了默示的保密或不使用义务,其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是显而易见的。另一类是权利人的雇员或职工。目前商业秘密纠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或其原雇主未披露过的信息。(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3.第三人故意使用不正当地泄漏的商业秘密,即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是他人违法行为泄漏的商业秘密,仍然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披露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第三人违法行为有两个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第三人对第二人的违法行为“明知或应知”;客观要件是指第三人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包括从第二人那里获取商业秘密,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披露该商业秘密。因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特点所决定,如果不对获得了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的行为加以规定,势必难以有效地保护有关的商业秘密的所有人的权利。
在现代商场竞争中,对商业秘密侵犯的发案率高居不下,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阻碍了经营者的发展。我们只有正确认识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本质,在企业的管理和国家的立法上对症下药,才能有效预防商业秘密的泄露,打击犯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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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认识
时间:2018-11-03 03:35来源:邱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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