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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09-15 11:23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  要】 商业秘密权的性质是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急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国内外对商业秘密权的性质认定不一 ,有财产权、 人格权、 企业权、 知识产权等说法。由于其客体商业秘密的特殊性 ,商业秘密权既有知识产权的共性 ,又有自己的特点 ,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  性质  新型知识产权
 
    一、商业秘密概述
 
    商业秘密“是能够给商业秘密权人带来经济利益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成为竞争筹码的信息。” 对于商业秘密有的从其外部形式进行描述 ,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 ,有的则从其内容来表述 ,认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目前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凡与竞争和物质利益有关的信息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早期的商业秘密是指某些技术与技能方面的秘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 ,商业秘密的范围也逐步扩大 ,一些非技术性的秘密也在市场竞争中显示出独特的作用 ,现今的商业秘密已发展成为以技术秘密为主 ,并包括商务秘密、 管理秘密、 经营秘密等多项内容的信息群 ,使得商业秘密范围得到了扩展 ,因而国内外对商业秘密权的性质界定也众说纷纭。
 
    根据《布莱克法学辞典》 ,商业秘密被定义为“用于商业上的配方、 模型、 设计或信息的汇集 ,它能使人较其他不知或没有使用的竞争者 , 更有机会获取利益。”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 》 则规定:“商业秘密是指这样的信息 ,它包括公式、 模型、 汇编、 程序、 设计、 方法、 技术或工序。 这种信息将独立导致实际的和潜在的经济价值 ,对他人而言 ,并非一般所知 ,也不容易以适当方法获得 ,然而可以从信息的揭示或使用中获得经济价值。而且 ,持有人尽了合理的努力去维护它的秘密性。”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属于自然人、 法人、 政府或政 府性机构的“未披露的信息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 第 6条第 3项对商业秘密作了如下的界定: (1)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确切构造或组合 ,它未被通常涉及该类信息的同行业中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 (2)因其为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3)由合法持有人根据情况已采取了合理的步骤来保守秘密。
 
    在我国 ,商业秘密的法律术语最早规定于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但该法只是从诉讼程序上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并未规定实体内容。我国于 1993年 9月 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10条第 3 款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一条定义性的规范说明了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秘密性。即商业秘密的信息是不公开的 ,不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②经济性。 这些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③有实用价值。 这种信息可以应用 ,在应用中转化为物质财富 ,实现权利人的经济目的。④已采取保密措施 ,权利人对这些信息已采取合理的防范保密措施。这是第一次明确、 规范地界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   
 
     二、商业秘密权法律性质综述
 
     有关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 ,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 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 ” 。同时要把商业秘密的性质和商业秘密权的性质分开 ,不能有所混淆 ,前者只是后者的客体。关于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 ,概括起来学术界大致有以下几种学说:
 
     1. 财产权说。财产权说认为 ,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 ,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该说又有以下几种分类:准财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只具有类似于财产权的性质 ,对它的保护来源于竞争法 ,而不是财产法;相对财产权说 ,日本一些学者则认为 ,商业秘密不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 ,而只是一种相对财产权。因为商业秘密不具有独占性 ,不属于物权或准物权 ,商业秘密的保护多是基于契约的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状况及确保交易安全的需要。
 
     2. 人格权说。人格权说强调商业秘密权的人身属性或人格属性。 该说认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并不是与人格相分离的存在于外部的权益 ,而是侵害附着于人格的利益 ,当然 ,这里的人格并不是权利主体的人格 ,而是作为客体的人格利益 ,即具有人格性质的营业活动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
 
     3. 企业权说。企业权是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法律通过赋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 ,排除外界对其非法干涉。在德国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权属于企业权。企业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经济单位 ,是结合动产、 不动产、 无体财产权、 债权 ,并结合企业家的策划、 组织与活动 ,建立有商誉、 信用、 劳动关系以及经营经验的组织体。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竞争上的客观经济价值 ,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秘密权由此被认为是企业权。
 
     4. 知识产权说。该学说认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也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因此 ,商业秘密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该学说现已为众多学者所接受 ,逐渐成为学界通说 ,并为一些新近出台的法律和国际条约所肯定。还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种类相比有许多新的特点 ,因而是一种特殊的、 新型的知识产权。
 
     5 .财产价值说。在日本有财产价值说,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竞争财产的价值,其秘密性能使所有人获取竞争上的优势、 能够转让及事实上的独占使用,即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财产价值。此说与财产权说有相似之处。
 
     除前述几种学说之外还有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信息权的 ,不过目前持该理论的学者较少。
   
     三、商业秘密权法律性质之我见
 
     在上述学说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商业秘密权的权能中有人格权的内容,但将商业秘密权定性为人格权,无法体现商业秘密权的本质及其权能。人格权说强调了商业秘密权的人身属性或人格属性,但该说与商业秘密权有本质的不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固有的权利,不能转让、 抛弃或继承,而商业秘密权可以;第二,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权益,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是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等;再次,人格权是一种经法律规定的自然权利,在自然人、 法人的存续期间是始终享有的,而商业秘密权的存在是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的。企业权说也存在类似问题。
 
     民事权利以内容或被保护的利益为标准 ,可分为财产权、 人格权、 亲属权、 知识产权、 社员权。财产权的核心是专有性 ,或称排他性、 独占性 ,商业秘密权是否具有专有性是其是否属于财产权的关键。商业秘密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智力成果 ,商业秘密权人有权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并获得经济利益 ,任何不特定的相对人都无权进行干涉与妨碍。从该角度出发 ,商业秘密权属于财产权。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独立、 相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无形的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 财产权说揭示了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属性的权利 ,因此 ,在认定了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属性的前提下 ,根据其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如法律保护条件、 权利的取得方式、 排他性程度、 存在时间、 法律保护的客体范围等方面不同将其定性为新型知识产权是合理的。   
 
     四、结语
 
     对商业秘密权进行产权界定,能够鼓励权利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利用并能够激励产生更多的智力成果,从而促进经济、 科技的发展。在当前众多国家和国际条约肯定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的背景之下,尤其我国现已入世,确认商业秘密权的新型知识产权属性已成了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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