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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09-16 14:40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在实务中确认为商业秘密属性困难非常大,而且一般单纯以侵犯客户名单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胜诉率比较低。因此, 确认一个合理的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标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客户名单;认定标准
 
  客户名单或称客户名册,在商业秘密法意义上,是指作为交易对象而使用的有关于客户的必要信息的综合,诸如客户姓名(名称)、 住址(住所地)、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等相关资料,还可包括客户的需求类型、需求习惯、经营规律、价格承受能力等更全面的信息。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最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是经营信息中的一个重要种类,但是具体到个案中,对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尤为复杂,可 以说是侵犯经营秘密案件中的最大的难点。
 

  一、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标准

 
  (一)影响客户名单认定的主要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户不可能属于一个封闭的状态,客户在总体上会呈现出一种流动的状态。正常的客户流动和选择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法律需要在维护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客户拥有者的权力之间寻找一种平衡。而在司法实务中,一个平衡点往往不找到,法院可能从维护市场活力的角度,不支持某些侵犯客户名单的指控。而侵犯者往往以“正当的市场经济竞争手段”进行抗辩。客户名单自身的特性也是导致客户名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困难。客户关系的秘密性比起技术信息来说较差,容易被他人通过正常渠道知悉。而且,客户关系的形成和保持并不取决于单方面的意愿,客户 自身具有自主性,权利人对客户名单的控制力较弱。客户的不断变化也导致客户名单是否构成稳定的经营信息经常受到质疑。

 
  (二)美国的认定标准。美国是世界上商业秘密法制最完善的国家,每年都有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可以说在客户名单的认定等方面都有比较科学的标准,对于我们国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也主要以介绍美国的认定标准为主。

 
  美国判例在决定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主要考虑这几个因素:
 

  第一、客户名单中包含的开发信息所耗费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可以说这是判断客户名单是否是商业秘密的首要前提。 有些客户名单是取材于公共领域,对这些予以保护就在于耗费到了人力和财力,对公共领域进行了投资。其实质就是对于权利人劳动和创造力的一种保护。 第二、客户名单是否容易取得。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必须是不易于公众所得的,如果将客户名单通过普通的商业渠道、公共渠道就可以轻易而取得,是不可能允许任何个人所独占享有,这会有悖于市场经济发展,有悖于整体的公共利益。 第三、对客户名单采取了什么样的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是判断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重要因素,但 是这种保密措施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相对的,并且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只要权利人在采取的保密措施能够为他人意识到,此时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就可被认定为合理的。

 
  (三)我国的认定标准路在何方?
 
  对于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标准,要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一般意义的认定标准和特定意义的认定标准。
 
  一般意义的认定标准是指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必须首先要符合商业秘密的性质,即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在争议中对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一般不会否认, 因此争议焦点往往是秘密性和保密性。
 

  第一、价值性是指对于客户名单的利用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是潜在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有价值的积极信息可以成为客户名单受法律保护,有价值的消极信息同样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失败的客户名单,只要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第二、客户名单的秘密性的认定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对客户名单秘密性的把握,关键是看权利人是否通过自己的努力, 从不特定的公共信息中筛选出特定的信息,使之成为权利人特有的客户名单。在个案中认定秘密性,可将以下因素综合考量:该信息被在该权利人之外的人所知悉的程度;商业秘密所有人采取措施保持该信息秘密的程度;权利人为开发这些信息 付出的努力和花费的金钱;他人采取正当手段获取该信息的难度和时间跨度;他人获取这些信息秘密的方式;被控行为人与该信息接触的程度。
 
  第三、保密性,只要求权利人按照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护其秘密性。通常情况下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指:(1)权利人提出了保密的要求,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保密方式,如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保密条例、在文件上印有“保密” 的字样等方式。(2)权利人的这种保密方式是保密义务人知晓或者是应当知晓的。(3)权利人已经实际的实施了有效的保密措施。
 
  特定意义的认定标准,是指除依据商业秘密的一般意义之外,还应该具有其自身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客户名单是否易于为公众获取、客户名单中包含的开发信息所耗费的时间、人力和财力以及对客户名单采取了什么样的保密措施等要件。这种标准比较符合保护商业秘密的本意。是否付出时间、人力和财力,是与普通的客户名单的区别关键。
 
  影响客户名单认定的这些标准彼此之间不是相互分裂和独立的,而是具有相互间的紧密联系的。因此,正确地把握住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将普通的客户名单和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区分开来,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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