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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标准你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2-26 14:4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19可知侵犯商业秘密罪并非行为犯,是结果犯,立案标准是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实际损失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管辖
 
      (一)立案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说,一般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是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地作为立案管辖地。这是由于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更有利于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有关案件情况,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刑事案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形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更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犯罪嫌疑人的抓获,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因此“犯罪地”应当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还应当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等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地点。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多以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划分管辖依据。
 
       由此可见,在上文所提及的张家港医疗器械公司被侵犯客户名单的刑事案件中,张家港既是犯罪行为地,又是犯罪嫌疑人赵某的居住地。张家港公安在立案阶段,让案件辗转于张家港与苏州,最后拒绝立案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最后审判的法院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当通过公安内部流程进行移送,而非在立案阶段就予以拒绝。
 
      (二)审判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八条规定20,有关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案件因对于审判人员法律技能要求较高,案件本身新颖并且复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由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可根据各地方的特殊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此类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例如目前在上海,已有徐汇、闵行、虹口等七家基层法院获得批准可以受理500万元标的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
 
       但是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笔者并未找到相关的特别规定,根据在张家港案件中的经验,由于该案涉及知识产权最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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