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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的四个构成要件

时间:2015-12-31 17:49来源:未知

(1)主观上有过错。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诋毁、诽谤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方当事人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2)行为人具有经营者身份。这是确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主体资格,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特殊侵权行为,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贬低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3)实施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侵害商誉权的行为表现为捏造虚伪事实或对真实事件采取不正当说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所作出的解释,凡是对某企业产品、服务或商业活动提出虚假或不当的说法,都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4)产生了侵权损害事实。具有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事实,是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导致关于权利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由此造成了商誉的实际损害。损害事实认定的前提条件在于判断特定主体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是否建立了自己的商誉。
 

就商誉侵权行为来说,其违反的民事法律原则就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此原则《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是整个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因而在审理涉及商誉侵权案件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同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和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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