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权涉及传统的民法和特别法,在我国主要是指《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相关立法起草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现象并不严重,所以相关立法比较简略。主要规定有《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此条适用于整个反不正当竞争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