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二、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作品的名称、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的类别、作品图片、作品转让、变更情况等;专利权的名称、类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更情况等。
三、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五、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提交书面申请时,附送下列文件:
一 、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五、 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六、 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