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当事人无法查清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予以收缴的公告》,对下列应当予以没收的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经海关调查,货物、物品的侵权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由海关予以收缴:
(一)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物品;
(二)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当事人无法查清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予以收缴的公告》,对下列应当予以没收的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经海关调查,货物、物品的侵权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由海关予以收缴:
(一)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物品;
(二)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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