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的审查程序,是指在启动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程序后,审查被申请撤销或依职权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是否应予撤销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一般而言,审查程序中主要涉及当事人参与问题、听证程序、答复期限、举证责任分配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鉴定等问题。
启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后,随即开始的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的审查程序。我国法律对审查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细则》第29条第2款和第3款,其具体内容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
由此可知,《细则》仅仅规定了应当赋予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审查过程中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的权利;至于审查程序究竟应采用双方程序还是单方程序,我国现行法并未作出规定。“这样就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灵活执行条例和细则、自由进行审查程序设置留出了很大的间。专利复审委员会不论选择双方程序还是单方程序,都不会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