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此类案件可适用的法律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中尚属空白,仅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批复”和“通知”的形式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做出几点答复,许多问题都由相关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摸索着解决。
确认软件著作权不侵权之诉的性质是侵权之诉还是确权之诉,学理上尚有争议,司法实务中大都以侵权之诉来对待,具体的理由较繁杂,本书在此不作展开。侵权之诉民事案件的管辖连接点是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这类案件的被告住所地就是指控他人使用作品侵权的人的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是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地,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解释,本书在总论第二章中进行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作为一类民事诉讼案件,确认软件著作权不侵权之诉也应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这类案件特有的审理要点主要有两项:一是权利人向被控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所谓侵权警告应当是权利人声明自己是著作权人,指责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并声称将采取法律维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