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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原则

时间:2015-12-31 17:00来源:未知

  “实质性相似”是指两个商业秘密经过技术鉴定构成实质相似。根据目前的实践,对涉诉商业秘密进行比对是常用的方法。按照这个原则,当原告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告方正在披露的商业秘密与自己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具有相似性;被告方确有接触过自己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人民法院就会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供自己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以进行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作出判定。如果被告拒绝提供或提供的商业秘密不符合鉴定要求而导致无法比对,被告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反之,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应当向法院证明的内容,原告也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接触加相似”是一种符合法理的事实推定。事实推定的机理是,法院根据经验法则,根据已知的事实推理出待证事实,并认为这种推理尽管不能达到确证的程度,但已经达到了民事诉讼要求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形成内心确信。推定的基础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此种联系是人们通过生活中长期、反复的实践所获取的因果关系经验。同一商业秘密可以同时为多个权利人拥有,但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同时被原告和被告拥有的可能性并不太,在原告证明了被告具有获取其商业秘密条件的前提下,被告的“嫌疑”陡增,从概率的角度看,可以认为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即达到了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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