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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时间:2015-12-28 14:33来源:未知

  根据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及权能来看,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权利行使方式的特定性。信息网络传播是指将文学、艺术作品及计算机程序、具有著作权的信息资料等数字化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使公众可以在选择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接触上述作品信息。因此,网络传播权行使离不开计算机网络,而且传播过程中的复制、发行、浏览、存储等环节都与网络息息相关。

  二、权利主体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是著作权人及其邻接权人的专有权利,是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不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将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输和传播,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三、权利内容的复合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这种复合性权利的特点是由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传播中的特殊方式决定的。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涉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展览、表演播放等,其中以复制行为最为突出。

  四、权利行使的限制性。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但是与财产所有权比较而言并不是绝对化的私权,是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定的时间性,是在保护创造者个人私益基础上寻求个人与社会公益的平衡,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不例外。
 

  因此,如果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进行一定限制,必然导致权利滥用,妨碍公共利益,阻滞了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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