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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称“网络暴力”背后实为“网络暴利”

时间:2015-12-29 15:56来源:未知

  近年来,在互联网上,隔三岔五就会曝出一起“震惊”网民的大事,或为举报贪腐、或为香艳八卦,每起事件都会附上当事人照片及相关的私人信息。这些热门事件或真或假,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事件的当事人都会遭到网民的戏谑甚至口诛笔伐。
 

  “网络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使得网民对自己所发表的言论几乎无需负责,大大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安徽律师朱波说,“艾滋女”事件的炮制者赵某,就是在一些小事的刺激下,发表了不实的煽动性言论,在这些煽动性言论的误导下,很多网民盲目地对事件作出是非判断和道德评价,并以过激的言论和侮辱性的语言对当事人进行“声讨”和人身攻击,而这又会吸引更多的网民加入其中。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胡从发也认为,在这起事件中,网民在网络世界甚至现实世界中之所以轻易对他人施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匿名身份所致。
 

  安徽律师孟淑莉认为,发帖者赵某很明显是在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来诬陷春兰。由于该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给春兰本人及其家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名誉侵权行为,涉嫌构成诽谤罪。在民事责任方面,由于手机号码的公布必然会对手机机主个人和家庭带来麻烦,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还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因此,赵某还必须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既然赵某的发帖行为涉嫌诽谤罪和侵犯他人隐私,为何网站还能审核通过?”合肥“艾滋女”事件被澄清后,有人提出质疑。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这显然无法应对日趋复杂的网络信息传播,对随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传播谣言的网民来讲,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加以制止和管理”。
 

  有法学专家分析,在一些网络暴力事件中,参与其中的网民应是责任主体,他们或是发表带有攻击性、侮辱性的失实言论,或是通过“人肉搜索”肆意践踏他人隐私,甚至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进行言语和行动的侵扰。但在具体的责任追究过程中,这种看似明确的责任主体却隐含着诸多复杂的因素,比如很多网民都是阶段性参与,导致无法对每个个体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准确量化,再加上网络的匿名性又无法准确查询到网民的真实身份,所以很难对其作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裁。“缺少外在的法律约束不仅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身处网络群体中,‘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也助长了网络暴行的蔓延。”
 

  有关人士表示,网络本身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妥当,可以监督不法行为;用之不当,则可能引发网络暴力,让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损,助长网络暴戾之气。网络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现在最重要的是完善“他律”,比如实施网上实名制、加强对网站的监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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