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限定为对争议事实的确认。至于因权利人警告不当或滥用权利给被警告方及其利害关系人所带来的损失,不应列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范围。受到损失的被警告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等其他途径使受损权益得到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确认不侵权之诉作出了规定。
《意见》第13条规定“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其他方式实施的有关侵犯专利权等的警告或威胁,主动请求该权利人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确认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拒绝确认的,也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与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不同,最高院的上述意见,明确规定了另一种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要件包括:(一)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二)警告的方式:以其他方式实施警告或威胁;(三)被警告人主动请求权利人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确认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四)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拒绝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