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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

时间:2015-12-28 13:04来源:未知

  司法解释没有再次对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做出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规定,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侵权纠纷,应依据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具体案件来讲,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涉嫌侵权人启动,因此都不会选择在权利人住所地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是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上,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达,商品销售区域遍布各地,找到侵权行为地、设立管辖连接点,并非难事。
 

  此外,作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还需要注意知识产权特别法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如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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