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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冲突

时间:2015-12-20 22:09来源:

  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号权等都具有垄断性,都是绝对权利。在这些垄断性的绝对权利中,同一类型的权利之间不能发生冲突,不同类型的权利之间也不能产生冲突。如果这些权利经过注册产生,而这些权利之间又发生冲突,则应依据正当性也即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权利冲突,存在恶意的一方可被判定为侵犯在先权利或不正当竞争。以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①为例,这是一起商号权和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推而广之,著作权、专利权(主要是外观上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肖像权及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也要以正当性判断为处理原则。核准注册的含义,仅为对其符合该项申请注册的规范,并非行政机关对其注册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或诚实信用原则的确认或者担保。如该项行为侵犯法律明文规定的在先权利,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判定侵权。如相关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恶意,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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