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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时间:2015-12-20 22:09来源: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登记而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有合法未注册商标与非法未注册商标之分。法律所保护的对象须为合法未注册商标,故此处所述未注册商标应当为合法未注册商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法未注册商标分为未注册普通商标、未注册知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

  1.未注册普通商标的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第31条和第41条的规定,受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一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二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之规定,其所保护的未注册商标须“特有”,即应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或在其所用商品与服务的周知范围内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可见,未注册普通商标不受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未注册商标保护一般应考察其独特性和市场影响力两个方面。是否存在混同或混同之虞也是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标准。若不加限制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普通商标,将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权取得所遵循的注册主义基石,也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利用知名标记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主旨。如前所述,未注册普通商标可以考虑适用《民法通则》第5条予以保护。

  2.未注册知名商标的保护

  依我国法律规定,对知名未注册商标既有商标法的保护,也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方式不同。《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依《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已注册的商标,如违反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在一定期限内对被他人以不当手段“抢注”的未注册知名商标提供行政救济。对于未注册知名商标的擅自使用,则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我国关于未注册知名商标的提法源于该条中的“知名商品”的提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这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当包括商标、商号、商品特定名称等。由此推断,使用于知名商品之上的商标就是“知名商标”,或者说“知名商标”就是指知名商品所使用的商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称WIPO)《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2)项对混同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求“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引起混同”即可。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也只举例说明对产品外观和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足以引起混同即可,均未限定产品或服务“知名”与否。与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在关于混同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规定了“知名商品” “特有或知名商标”的双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混同行为的门槛,使许多混同行为逃脱了该法的规制。因此,对未注册知名标记的保护不应判断其所附商品知名与否,只要该标记达到一定的知名度或显著性,为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引起或足以引起混同或混同之虞即可。这是因为:知名企业的产品,通常会借其雄厚的人力财力在短时间内迅速成为知名商品;而非知名企业的产品,却需经过激烈的竞争后方能脱颖而出。倘若在非知名商品成名之前,忽视对其相关权益的保护,显然不利于调动非知名企业培育名牌产品的积极性。这样,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即为: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未注册知名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混同或混同之虞的行为。

  3.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依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认定标准比知名商标更为严格。

  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混同保护,《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从该款规定看,商标法对在我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不提供积极的专用权保护,而是在启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后,采取予以驳回并禁止使用的消极方式保护之,且要求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的商品与该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伴有混同之虞的后果。至于在与该驰名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并有混同之虞的间接混同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对于反向假冒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我国法律尚无规定。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其本身凝聚了商标所附商品的声誉及其生产经营者的信誉。对反向假冒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也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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