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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认定标准

时间:2015-12-20 22:09来源:

  关于认定知名商品应当遵循的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和实践上对此认定也莫衷一是。理论上,有的认为获奖商品为知名商品。不论获什么奖,只要获奖了,就证明此种商品的知名度较高;有的认为优质商品为知名商品;有的认为名牌商品为知名商品。这几种观点都只反映了知名商品的某一个侧面。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对知名商品所作的解释是:“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商品。”然而这一规定却是抽象和无法操作的。目前大多数地方都是根据商品在市场上的地位和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认定的,操作起来非常困难,也有的地方对认定知名商品感到心中无数,希望能规定出知名商品的具体认定标准。如果能制定出具体标准固然能增强执法的准确性,减少执法的难度,但实际上很难。促成商品知名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很难说清是由哪些因素决定商品知名的。但作为知名商品毕竟有其共性的一面,认识它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况且,知名商品属于一种法律事实,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司法部门依靠证据规则,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综合考虑影响商品“知名度”的各项因素,完全可以作出正确的认定。实践中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不可能有一个固定不变的统一标准,只能通过综合考察商品的销售地区、数量、时间、产品质量、声誉、广告宣传、仿冒情况等因素予以分析认定。

  (1)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的因素。

  具体来讲,判断某种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第一,商品的声誉。商品的知名度是相对于一定的消费群体而言的,因此商品在特定的消费群体中是否具有良好的声誉,成为判断知名商品的一个重要因素。商品质量的优劣、服务是否周到细致、消费者的评价、获奖情况这些均是反映商品声誉的重要因素。商品质量是商品的命脉,只有商品质量过硬,售后服务周到、细致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好评。而商品被评为名优产品或获奖,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商品的声誉情况。

  关于商品获奖情况,虽然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知名商品是否应当获得哪一等级、哪一项目的奖励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产品获得奖励能够在相关领域中形成一定的知名度,特别一些上市多年、在市场上享有一定声誉的产品,以及多年出口创汇的产品,应当考虑其在发展历史上的获得奖励情况。但是,是否被评为名优产品或获奖产品,不应作为认定知名商品的主要因素,更不能把其作为认定知名商品的唯一标准。同时,知名商品是执法时使用的法律概念,不是荣誉称号,执法机关认定知名商品仅仅是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对该商品在市场上的情况所作出的一种判断。因此,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其生产企业也不宜将这一认定结果用于广告宣传。

  第二,商品的宣传情况。广告是连接消费者和商品、经营者的媒介,通过广告,一种好的商品会被更多的消费者所知晓,从而扩大其知名度。“金利来”是知名商品,许多人并非亲自购买过“金利来”,但从广告中就认识了“金利来”。有投入才会有回报,现代企业经营者为创建知名商品,都非常重视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广告投入的多少,往往和其商品知名度成正比。如“蜜雪儿”之争案件,台湾产的“蜜雪儿”在台湾有着相当的知名度,在北京由于其未进行过广告宣传,知之者甚少,就不能说是知名商品。现代大众传媒的发展,使广告在提升企业商品知名度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好的广告创意,完全可以让商品“一夜成名”。

  第三,商品的市场覆盖率。商品的市场覆盖率具体包括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地区、销售量、市场占有率等考核指标。一种商品历史悠久、销售时间长、市场占有率高,自然可以证明其知名度高。不过,知名商品的形成时间并没有明确限制。商品知名度的形成一般均要经历一个长期销售、改进和宣传的一个过程,但是上市时间长短并不能决定商品知名度的有无,换句话说上市时间短的商品不能说就一定不是知名商品。

  第四,市场仿冒情况。商品知名度越高,竞争优势越大,被不法经营者仿冒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市场仿冒情况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被仿冒的商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仿冒行为一般都具有连锁效应,当一家仿冒企业从仿冒行为中牟取巨额利润后,就会起到连锁示范效应,带动其他利欲熏心的厂家加入仿冒者行列,因此,市场上仿冒者的数量、仿冒商品的生产规模、与仿冒行为有关的其他情节等都可以间接反映商品的知名度。以上,只是列举了与判断商品“知名度”有关的一些重要因素,决定商品“知名”的因素很多,本文在此不可能完全涵盖。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从维护竞争秩序、制止仿冒侵权的角度出发,对于商品“知名度”的举证责任不宜规定得过于严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就其主张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该商品在一定市场上为公众知悉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为知名商品,并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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