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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的归属规则

时间:2015-12-20 22:09来源:

  谁创造、谁享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1)非职务技术成果,创造者享有该技术成果的所有权;

  (2)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3)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在创造者和单位有隶属关系的情况下,技术成果的归属认定如下: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为创造者所在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和单位一般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实践中也会出现员工和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只要单位对员工实施了管理,员工为单位利益提供了劳动并获取报酬,就可以认定单位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这在劳动法上称为事实劳动关系。

  单位的物质条件是否包括单位的一般设备,例如,员工使用单位配备的电脑或耗材进行开发,以及利用工作时间是否为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在实践中这些问题都可能引起争议。为避免争议,可以利用法律允许约定的条款,对这些行为的效果进行约定。例如,在劳动合同或者知识产权协议中约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劳动,或者利用单位的设备和耗材,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纸张等,均视为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在此基础上的工作成果均属于单位所有。”

  对员工自行开发的成果,既没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也不是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开发,法律规定属于员工个人所有。但很多单位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者知识产权协议中约定该成果也属于单位所有,这其实是一份霸王合同,会面临被判无效的可能。

  合理的做法是:对于非职务成果,员工开发出来后应向单位申报;单位对该成果具有优先受让或者实施的权利;如果单位决定购买该非职务成果,员工负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为了便于单位申请专利,该技术发明人必须签订技术权益转让合同,明确把该技术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单位,并声明雇员有义务提供一切技术和法律文件以便单位在世界各地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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