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均会提出权属不属于权利人的抗辩:对权利是否归属于权利人提出了质疑,一旦抗辩成立,就可以消灭权利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从而彻底地化解对方的诉求和主张。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一般均会提出权属抗辩,这是因为商业秘密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不同于有形财产,其权利所有人状况往往不是明确的。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属抗辩所采取的主要手段,是对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反驳。也就是说,被控侵权人往往以权利人所诉的客体不具备法律上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主张自己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在商业秘密的几大要件中,秘密性以及保密性,是权属抗辩时需要主要关注的重点。鉴于商事活动本身的高度开放性,以及商事主体内部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的流动性,一般商事主体很难完全保证自己的商业信息能够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自己还必须对纠纷所涉及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对方的信息与此信息相同并实质相同以及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而举证,证明的标准以及难度均有较高要求。综上所述,现实的局限性以及法定的举证责任制度,都给被控侵权人进行权属抗辩打开了方便之门。
除了上述手段外,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权属抗辩还有一种比较少见的形式,即反驳原告的商业秘密属于自己或他人,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只见诸于一些合作合同纠纷中。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各自的商业秘密的所有权的归属在合作合同中往往有着明确的述明。除非在实际的合作过程中,发生了秘密混同或者有新秘密在双方秘密混同的基础上被后续开发出来且归属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使新的权利所属状况难以确定时,这种权属抗辩才有适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