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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有关问题及其处理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1.“先刑后民”是审理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

  “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同一案件同时涉及刑事与民事两个诉讼时,采取刑事诉讼程序优先原则。该法律原则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是体现在1985年8月19日和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两次联合下发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和《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等规定中。我们认为,在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一般应遵循这一原则,即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

  2.“先刑后民”原则的例外

  “先刑后民”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基本原则,但也不是唯一的原则,不能机械、僵化执行。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在保护“私权”并不妨碍“公权”行使的情况下,应让“私权”优先。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前提,行为人是否对商业秘密享有权利,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先进行民事诉讼,确认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之后,便于解决刑事问题。因此,刑事程序优先并不是绝对的。

  3.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问题

  (1)对先进入了民事诉讼程序,事后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罪,须进行刑事

  诉讼的案件,应区别对待。其一,如果民事判决正确,刑事诉讼可以独立进行;其二,如果民事判决有误,可以另行进入刑事诉讼,不受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

  民事案件可依法进入纠错程序。

  (2)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自行发现犯罪线索,或者有关机关发现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涉嫌犯罪,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实涉嫌犯罪情况的审理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自行发现犯罪线索,或者有关机关发现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涉嫌犯罪,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实涉嫌犯罪的,可以中止正在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将犯罪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该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刑事案件必须是以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为被告人的案件。只有这样,才存在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必要。二是刑事案件必须是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的事实有根本性关联的案件。

  (3)先进行了刑事诉讼程序,在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既不能以被告人无罪为由不受理该民事案件,也不能以被告人无罪为由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民事判决,仍应依法进行审理,主要的原因在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据规则不同。

  4.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建议

  一是填补立法空白。明确对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时“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标准。

  二是理顺移送程序。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在作出裁定后,书面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随函移送案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进行修改。将1998年4月21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修改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中止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为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任何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实质上剥夺了原告的诉权,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违背了法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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