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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2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第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手段的表述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而言,(1)盗窃,即以秘密的方法获取、占有他人的商业秘密。(2)利诱,即以给付物质利益或其他好处等手段使他人告知其商业秘密的行为。(3)胁迫,即以给他人带来财产、人身或精神损害为要挟,迫使他人违反其真实意愿而告知商业秘密。(4)其他不正当手段,则是在列举了三种情况之外,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商业道德及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手段的,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官裁判来加以界定和适用。

  第二,非法披露使用商业秘密行为。“非法披露”是指获取人将非法手段得到的商业秘密予以扩散,从而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无论是向特定人扩散还是向社会公众扩散,是向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扩散还是向非竞争对手扩散,也不管这些从扩散中得到商业秘密的人是否将其用于生产经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扩散出去的行为,即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当披露。“非法使用”是指获取人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予以使用的行为。这里的使用包括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直接使用是指不正当手段获取人将商业秘密运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这种使用既可能与生产活动有关,也可能与经营活动有关,利用商业秘密进行商品生产和销售等均会构成直接使用。间接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科研,表面上不存在使用于生产经营中,但实际上却可以降低科研人力和物力成本。除了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之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还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形式提供给第三人使用,获得使用费的收益。

  第三,合法获知非法披露使用行为。(1)雇员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类情况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最典型的侵权行为。(2)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这里业务关系的理解,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往来的商业伙伴,可以通过合法方式获取商业秘密信息。

  第四,第三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该行为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文所述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权利人有关保护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虽然未直接以非法手段从权利人处获取商业秘密,也未负有保密义务,但其主观上有侵权恶意,客观上实施了间接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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