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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内容及构成要件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这说明,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权的对象是一种无形的信息,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不发生有形的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就权利内容而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商业秘密;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并不受他人的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开明赠与或转让等。

  商业秘密概念的讨论,目的在于揭示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将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和不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区分开的界限。

  1.秘密性

  根据我国法律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秘密性或者指一个信息“未能被公众所知”,或者指“未被公知的情报”,或者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指“未披露过的信息”等等。公众涵义广泛,“社会公众的、全体公民的、公共的;国家的、政府的;国际的;公开的、公然的、当众的;知名的、众所周知的;公用的、为公众服务的;为大众的、公众事物的。社会公众;民众;公共场所”,即该秘密未向不确定的多数人公开,他人不能从公开合法的渠道获知该信息即是秘密的。从广义上理解,凡是没有公开的信息就是秘密的信息,商业秘密符合未向公众公开的条件就是秘密的。

  2.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获取商业秘密和保护商业秘密中就已投放了资本,因而,商业秘密本身就有价值;另一种是应用商业秘密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价值性是可以量化的利益,商业秘密所有人因他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他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可以用数字表现出来的,竞争优势体现为市场地位,它包括市场份额、社会的良好评价、消费者的信赖等。

  3.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是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盖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斗争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

  讨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由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组成,在理论上能够加深对商业秘密本质和特征的认识与理解,在实践上能够指导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更好地保护其占有的商业秘密信息,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提供裁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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