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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任阿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价值是一个法律制度的内在生命和正当性源泉,无论是在任何时期,关于任何制度,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的有体财产,它是一种怪异的人为产物,既稀缺又充足。正因如此,在知识产权理论中,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不仅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同时还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作为私人产品必须保证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尽可能地一致,而作为公共产品则必须让社会普遍受益,使知识信息最终成为共享资源。

  基于知识产权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考察全部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无非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直接目标和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两个主要方面。可以说,这是知识产权法律所积极追求的终极目的。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刑事法律保护体系也不能脱离这样的目的范畴。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利用刑事法律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又不能让刑事法律阻碍商业秘密的传播和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在这两者之间,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只是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中间过程,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扩散,促进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交流与利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和文化进步才是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也是如此,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私权进行刑事保护,归根结底不是为了让私人效益最大化,而是为了通过创造一种激励机制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对生命、自由、普通有体财产等法益的保护有着很大差异,其伦理性色彩极为淡薄,而功利性色彩极为浓厚,其价值目标应当与市场经济保持一致:对社会资源进行高效、合理的配置,使有效的资源尽可能地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商业秘密本身的特点以及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最终目的,决定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应当树立效率(效率和效益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效率是指一般事物即指收益与成本之比,或产出与投入之比,经济学领域中效率通常被理解为资源的有效配置与使用,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效益即有益的效果,它同目的相比照,指行为所产生的合目的的有益效果。效率是讲事物过程的经济性、节省性;效益是讲结果的有用性、利益性。)本位的价值取向,这是一个自然且内在生成的结论。

  效率本位的价值取向并非是要牺牲公平价值,而是应当兼顾公平。所谓公平,指平等地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利益和权利,保证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使人们的社会关系尽可能和谐。由于社会主体及其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过程中,各种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解决不当,则要么过度损害了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要么过度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个人利益,而使其丧失创新动力。这两种情形都最终不能实现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最终目的,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为了实现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最终目的,不仅要有效率,而且还要兼顾公平,即重视和维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总之,在以效益作为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已经获得普遍认同。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也逐渐得到认可。有效益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分配社会资源,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树立效率本位、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是由商业秘密本身的特点以及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最终目的所决定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秘密刑事法律制度成为一个有效益的法律制度,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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