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一)一般原则

  商业秘密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实行集中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即有权受理商业秘密案件的法院,均是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没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受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当然,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受理一审商业秘密案件,要受到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同时还要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但在实务中侵权行为地法院通常是原告最常选择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共同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主要涉及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和销售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该规定的含义是,在共同侵权诉讼中,制造地和销售地法院都有管辖权。通常在一般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均会利用上述规定,将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法院作为管辖连结点,选择管辖法院。但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能否以销售地作为管辖连结点选择管辖法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人艾利丹尼森、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与被上诉人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亦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商业秘密的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裁判,确立了销售商业秘密侵权产品地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结果地的规则。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