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相比在某些方面有长处,在某些方面有短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弱点
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独占权。专利技术公开后,专利权人依靠法律制止侵权行为,行使的是绝对权利。商业秘密权是相对权利,其禁止效力仅及于违法侵占,不及于合法的取得手段。这个弱点至关重要。专利杈人起诉他人侵犯专利权,只要证明技术内容相同,被告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论被告是否自行开发。被告即使正当获得技术信息,也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被告只要证明了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保守商业秘密主要依靠事实行为,即尽可能严密的保密措施和尽可能小的传播范围。法律手段对于已经公开的商业秘密没有“回收”效力,因而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扩散,权利人受到的损失无可挽回。
专利的保护期是固定的,而商业秘密的寿命可能很短,如果同行业开发竞争激烈,甚至仅由于保密措施不当或被他人偶然发现,都会使商业秘密逐渐或突然失去新颖性,进入公有领域。
由于经过审批,一项发明制造原则上只应存在一项专利权;由于未经过审批,对一项商业秘密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各权利人的权利是平行的,谁也不侵犯谁的权利。
专利保护范围相对来说是确定的,当专利侵权行为产生时,专利权人可依法请求有关机构制止、处罚侵权行为。而商业秘密权人提起纠纷处理请求时,有关机构必须对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和价值性先行判断,只有达到标准的才予保护,因此商业秘密保护存在不确定性。
在侵权诉讼中,商业秘密权人的证明责任大于专利权人,其不但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还要证明商业秘密权的存在。
专利申请公开后,可以吸引专利许可的受让方,转让根据公开专利文献进行。而商业秘密不能以内容公开招揽受让方,转让时转让方怕谈判不成不敢将秘密和盘托出,受让方不了解内容不敢贸然接受,双方都存在着不便。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点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相比,是两种不同的保护手段,商业秘密保护有其独特之处。
1.产生方式不同
商业秘密权的取得,基于权利人的合法劳动或其他正当手段,是一种“自然”取得,无须任何部门审批;专利权的批准则必须由专利局进行审查后决定。
2.获得权利时是否公开的要求不同
申请专利必须将技术内容充分公开,达到专利法的要求。专利技术公开后容易招来他人模仿,但有的企业只有在这样情况下才能申请专利,即技术无法保密;非主流技术申请专利,可引起竞争对手错觉。 企业在另外情况下,更愿意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即技术本身决定了其模仿不易被发现,也就是说不容易发现侵权的;发现后不容易制止侵权的;虽然发现、制止侵权均比较容易,但是权利人没有足够的精力去做的。
3.对竞争对手的贡献程度不同
申请专利,专利公开后竞争对手可自由将技术用于再创新,对专利权人进行技术超越,只要没有生产出有形产品,或用于服务和经营,就不构成专利侵权。如果申请专利对专利权人的正面保护作用不大,专利权人就会感到失去的大于得到的,对竞争对手的贡献大于自己得到的实惠。国外发达国家有的企业,对是否申请专利的决定,不是由技术开发部门决定,而是由企业的市场部门或销售部门来决定:如果申请了专利,产品能马上上市,申请专利就划得来;如果申请专利后产品不能迅速上市,只是提前公开了产品的内容,给竞争对手送去信息,申请专利就是错误的。
4.在其他地域受到的保护不同
专利申请人不可能向世界所有国家均申请专利保护。申请专利将技术公开后,对同一技术方案,会导致在未取得专利权的国家,丧失一切保护。而只要其技术未被公知,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一个国家受到的保护,不影响同样保护商业秘密的其他国家对该技术的保护。
5.有些新技术领域不授予专利权
例如我国对动物和植物新品种,在专利法新修改之前,就未给予保护。有关技术,只能采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
6.商业秘密权覆盖的总体范围比专利要宽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而专利权覆盖的内容仅限于技术秘密中的一部分内容,即符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求的内容,在此要求之外的技术秘密则不予保护。
商业秘密权可对生命力很短的商业信息提供保护。
商业秘密权还可能为零散的商业信息、否定性的商业信息提供保护。
7.商业秘密权可对未完成的技术方案提供保护
未完成的技术方案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就可获得保护,而专利保护的只能是完整的技术方案。
8.商业秘密保护的门坎比专利保护低
专利法规定了创造性标准,创造性水平从理论上说应该是比较高的,不存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专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对商业秘密只有秘密性要求,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水平参差不齐,有高水平的,也有新颖性比较差的,商业秘密保护的门坎比较低,适用面更广。
9.商业秘密可有综合内容,而专利必须具有单一性
商业秘密保护比较灵活,一项综合技术,可以构成一个商业秘密整体。专利申请有单一性要求,即要求不同性质的技术、本质不同的技术方案,只能各自申请专利。这样一来加上相对复杂的申请手续,申请、维持专利的时间长、精力耗费比较大。这也可能导致对可申请、可不申请专利的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10.维持专利有效需要缴年费
专利年费逐年递增,因此经济效益不太好的发明不适于申请专利,以商业秘密方式实施或转让更有利。同时如果需要保护的技术较多.如一些大公司的技术需要在很多国家同时得到保护,由于费用的原因,总有一部分技术不会申请专利,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
11.商业秘密的“寿命”可能很长
可口可乐配方就是典型,虽然时有破译传闻,但至今无一证实。专利的有效期是法定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2.诉讼的前提不同
认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或专利申请技术是否受到损害,必须等到专利技术被公告,或专利申请技术被公开,技术公开是专利诉讼前提。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与发生诉讼时技术公开与否无关。如果侵权人尚未公开有关技术,法院可用判决禁止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