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限于作品、版权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如文学、艺术作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信息,而信息不一定以作品形式出现,在这些地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宽于著作权法。
(二)商业秘密保护构思、思想
著作权保护,不及于作品的构思、思想,而商业秘密同时可保护作品的形式和内容。例如记载着商业秘密的文字、图形、音像作品如果被违反权利人的意志而公开、发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如果按照文字、图形、音像的教导去实施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亦构成侵权。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音像作品被违反权利人意志而出版、发行,构成侵权;但实施其中介绍的技术、经营知识,不构成侵权。这一点在某些作品如计算机软件上是例外,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既禁止软件的盗版发行,又禁止软件在计算机上的未经许可使用,所以说在软件保护上,商业秘密与著作权保护,有部分重合关系。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保密信息
与著作权保护比较,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只能是处于秘密状态下的信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尽管大部分作品通过公开使用产生收益,但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就受到保护,故秘密状态下的作品与公开发表后的作品,在我国同样享有著作权。
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因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如果未被公知,同时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至于其他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在未被公知之前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要看其是否与竞争有关并维系经济利益。
(四)保护开始时间不同
商业秘密自产生起,就受法律保护,而作品是自完成之日起受到法律保护。
(五)保护期不同
商业秘密的“寿命”可长可短,而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固定的,例如公民以真名发表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
(六)不禁止合法“抄袭”
商业秘密保护不禁止合法“抄袭”,即合法的反向工程。利用反向工程生产出相同产品,实质上也是一种抄袭。作品的保护要求原创性,即作品由作者本人创作完成,不能抄袭他人作品。
尽管商业秘密权与著作权保护有上述不同,但两者存在着最大的相同之处:
1.对于不同权利人独立完成的商业秘密、作品,即使完全相同,也依然给予保护。
2.保护不需行政审批,对权利人主张权利极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