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盗窃、违约案件,往往缺乏原告的商业秘密为被告所用的直接证据,使有关法院的判决裹足不前。在一个案件当中,被告没有侵权预备行为,没有表现出主观故意,只是原告认为,离职雇员的跳槽必然导致其商业秘密、保密信息流向离职雇员的接收单位,这些仅仅是间接证据。
“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将一种社会常识法律原则化,这种常识是:
(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2)原告存在商业秘密、保密信息;
(3)原告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对被告有用,或者可以直接使用,或者可以起参考作用;
(4)原告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不可避免地为被告所知、所用,例如利用伪装的参观访问、合资谈判或者通过雇员跳槽。
通过以上推理形成的“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加上具体案例当中的间接证据,就导致了判决的产生,当然是否合理,还要看间接证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