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中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可要求保密审理,由法院酌情裁定。
公开审判原则是司法基本原则,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公众公开,除合议庭的评议秘密进行外,允许公众旁听案件审理和宣判;二是对新闻媒介公开,允许记者报导审判,向社会公开案情,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如果对尚未公开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审理,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只能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公开商业秘密,获得有限赔偿;另一种是听任侵权,维持保密。为保护权利人行使诉权的积极性,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案件可以保密审理。
应该指出,商业秘密案件不是必须保密审理,理由是:
1.如果商业秘密已经公开,就失去了保密审理的前提;
2.如果法院初步审查,所谓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可决定不保密审理,当然初步审查应有明显证据支持;
3.即使进行保密审理,也应尽量划分什么是保密的,什么是公开的,可由诉讼当事人协议划出必要范围。
实践中存在另外一种不良倾向,即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拒绝澄清所谓商业秘密内容,使被告无法反驳。这种情况往往掩盖着违法事实,即原以商业秘密诉讼为借口,企图达到扼杀合法竞争目的,因而应重申以下各点:
1.保密审理只是对公开审理的一种例外,应该慎之又慎,绝不能滥用。
2.即使决定保密审理,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对法院进行必要交底。如果法院工作人员泄密,责任由法院承担,并可根据相应法徨请求遑究有关人员责任。如果借口商业秘密,不对法院进行必要交底,败诉责任由原告承担。
3.即使决定保密审理,也不意味着不给被眚辩护机会.就禁止被告生产,这种情况违反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保密审理,主要内容是诉讼不向公众公开,并不是说原告的商业秘密向被告保密。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那么在被告获取的范围内,原告信息对被告不是秘密。原告确认这一部分内容,应该不存在任何困难。如果存在困难,说明原告没有商业秘密,无法公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