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有的侵权责任如制造专利产品侵权,实行客观归责,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故意,只要实施了制造行为,即侵犯了专利权。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应该是主观归责,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财产权理论的影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强,即使是出于意外获碍.甚至是第三人善意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在知悉后也产生若干法律义务,如果违反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过失
过失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应该构成侵权,这是本书作者的看法。如果从行为人的种类、是故意还是过失角度进行“翻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可以表达为:
1.行为人(不特定的任何人)故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即第一人,下同)商业秘密。
2.行为人对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故意或过失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义务人(有明示或默示保密义务的特定相对人)故意或过失地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有关商业秘密。
4.第三人(除上述以外的任何人)故意或过失地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有关商业秘密。
从结构上看,现有法律条文不规定过失侵权,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如果将上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翻译”中的第4条与第1条相比,就会发现第三人“视为侵权”的情况,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而第1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中,只能理解为故意。这样就使“视为侵权”的第三人的责任严于其“前手”,即转手取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构成侵权,而其“前手”即直接违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第二人,只有在故意获取第一人商业秘密情况下才构成侵权,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为了区别故意侵权的法律责任,对过失侵权,可以表示为“重过失侵权”,即对过失侵权,仅行为人存在主观上具有重大疏忽或懈怠时,才负侵权责任。
在美、英国家的表述中,“重过失侵权”实际上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种。
二、意外
对商业秘密的意外获得,包括因意外事件和行为失误使有关信息为行为人所知。事件和行为失误可能发生于权利人方面,也可能发生于行为人方面。
在意外获得的法律关系中,实际上有两方面问题需要考虑,一方面是“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也就是说有关信息是在采取了保密措施前提下意外泄露的,还是在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前提下意外泄露的。另一方面“行为人”知不知道自己意外得到的,是他人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意外获得者使用、披露的,不承担任何责任:叉口果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行为人知道获得的是他人商业秘密,这时对意外或失误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人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得使用和披露。
如果行为人在知道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意外或失误得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了使用、披露,也会构成侵权,应该承担禁止使用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还不知道是商业秘密时,对意外或失误得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使用,导致自己的经营行为产生重大变化,对该商业秘密产生了严重依赖性,其后行为人知道了是他人商业秘密的,司法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安排,可以不禁止使用和不支付使用费,也可以要求行为人支付合理使用费或对使用附加其他条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禁止使用并作出相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