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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财产法上的权利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财产权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法律规定某种财产权,或者不禁止该种财产权,相应的财产权关系才依法产生。我国《技术合同法》保护了相应的合同债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权利人又有权禁止他人的侵占行为,二者合一,现在商业秘密权有了比较完整的财产权特征。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对商业秘密主张所有权,因而商业秘密权,也可看作一种财产权。

  (一)商业秘密财产权的内容

  占有权,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管理、控制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违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占有权集中体现在他人有违法行为时,权利人可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紧急情况下不排除使用强制力的可能。

  使用权,指权利人有权使用商业秘密,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妨碍他人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或机关无权干涉这种使用。收益权,指权利人有权从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处分中获取经济利益。

  处分权,指权利人有权处置其商业秘密,其可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他人有偿使用,形成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可将商业秘密权整体转让他人,自己不再占有和使用;还可决定将商业秘密公布于世,使之进入公有领域,对社会无偿贡献;自然人死前还可以遗嘱形式决定商业秘密的继承或馈赠。

  (二)秘密的共有

  财产由两个以上主体共有的,可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由于商业秘密覆盖范围比较宽,所以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关系均可能发生。

  1.按份共有

  作品可以是商业秘密。《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如果该合作作品构成商业秘密,那么商业秘密就可能按照独立创作的比例,为各作者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有独立的处置权,只是各共有人与第三人产生联系,使用自己有相对

  独立权利的作品时,应该注意保护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商业秘密是作品的情况下,优先购买权的对象只能是作品的经济权利。

  2.共同共有

  财产可以共同所有。由于一项技术不可以分割实施,不能按份共有,只能共同共有,所以我国合同法对技术成果的权利处理,采用共同共有原则。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本条说明,对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当事人没有合同约定,事后无补充协议,同时也没有行业、商业习惯可以参照的,除要保障委托开发人利益外,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无须相互通知和分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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