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根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侵权法,也就是说规定什么权利受到保护,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所以说商业秘密权是反对侵权行为的权利,具有很强的法律依据。
1.侵权法重点解决了诉权
TRIPs中对商业秘密规定的,实际上是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即只要有关信息符合条件,则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禁止他人侵权使用处于其合法控制下的信息,这里强调的是,控制商业秘密的人对不正当行为就有诉权。
这种规定可以说是实用主义的,可以方便起诉。在我国专利权侵权纠纷审理中,如果普通被许可方起诉侵权,有的法院对是否受理会犹豫不决。按照法理,只有专利权人和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才有独立诉权,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没有专利权人的特别授权,不得单独起诉侵权人。尽管在实践中,如经普通被许可方催促、要求,许可方未采取措施,或
经许可方授权,普通被许可方可能作为独立原告向法院起诉,但毕竟从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同意见,从而普通被许可方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头上还悬着一把剑。根据TRIPs相关规定,商业秘密诉讼不应存在上述问题。
2.侵权法上的权利是合同法上权利的发展
虽然从基本原理上说,侵权法理论与合同法理论应该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从本书作者接触的资料来看,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美国、英国的侵权法理论产生时,与合同法理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开始时侵权法与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基本上是相同的,侵权法不过从另外一个方向对同样行为进行制裁,即合同法理论认为是违反合同的地方,侵权法则认为由于某种关系的存在,权利人取得了某种权利,义务人产生某种义务,义务人如果以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则构成侵权行为,所以侵权法产生的权利并非漫无边际。
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应该认为是实践刺激。合同法保护的是约定,在当事人无书面约定、甚至没有口头约定的时候,从合同法出发,必要时可以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默示的合同义务,但这种推定在具体的司法环境中,有时不易做到。如果事实上权利人的确有商业秘密,根据侵权法的平衡原则,参照默示合同义务保护的范围,便产生了类似范围的侵权法上的商业秘密权。
侵权法沿着上述的轨迹发展,进一步对没有默示权利、义务存在时,仅根据衡平原则,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于是在原、被告既没有保密关系又没有合同,也没有在先判例可循的情况下,产生新的侵权法判例。
3.侵权法上权利的特点
侵权法的出发点是民事行为人的善意义务,立法者本着善意义务,对特定行为规定行为模式,使相对人产生侵权法上的权利。行为人违反特定模式的,侵犯相对人根据侵权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对特定行为尚没有规定行为模式时,行为人违反基本善意义务的,也应负侵权责任。
侵权法不禁止他人合法获得商业秘密。侵权法以侵权行为法定为原则,以善意义务作为补充。行为人既未侵犯相对人法定权利,又未违反基本善意义务的,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侵权法不禁止行为人正当地掌握他人的商业秘密,如观察或分析体现商业秘密的商品或独立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