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出于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目的,某一方当事人会主动地披露其拥有的部分商业秘密,另一方当事人有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由此产生了相应的保密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义务的违反,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泄露,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构成相关法律责任。该义务即为附随义务的内容之一,即保密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合同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其中,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求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诚实信用是隐含于内部的价值标准,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包含着某种可归责性,义务人如无过错违反附随义务则不能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之追究责任,而应视为正常的风险负担。保密义务作为附随义务的内容之一,自然也不例外,如无过错违反保密义务则不能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之追究法律责任。
附随义务也是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违反附随义务同样构成违约,有过错的一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终止后,都可能产生合同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