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由谁负责证明?关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通常认为该条设定了我国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双方都应负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在诉讼举证中的含义,是一方当事人如果声称只要适用某民事实体法律条款就可以胜诉时,该当事人就该法律条款提出的主张.应当就需要适用该法律条款的那些实际已存在的事实承担责任。但该原则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没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含义包括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双重含义),弥补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作了这样规定:“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要求原告举证说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被告实施了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