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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保密措施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如何界定保密措施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将其解释为:“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中规定:“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保密措施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一般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1)建立了保密制度,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种类、范围、密级、管理职责、违规处罚等。(2)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或者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3)在劳动合同、合作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有关的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明确要求予以保密。(4)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领域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或警戒措施,例如通过设立防盗装置、电子监视系统等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对于保密信息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5)其他为防止泄密而采取的具有针对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例如软件开发商在其开发的软件上进行加密;等等。

  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的程度,法律只要求“合理”。所谓合理,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质”的方面来看,保密措施应当是有效的,能在保密方面切实发挥效用并达到保密目的,否则就表明商业秘密持有人并没有保密的真实意思。从“量”的方面来看,保密措施是适当合理的,在商业秘密所处的特定环境、条件下足以防止一般人以正当手段获知即可,而并不需要权利人采取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这是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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