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案例证明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表现为如上所述的对企业造成的触目惊心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表现为扰乱了整个市场秩序,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甚至于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我国一直鼓励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积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使其具有国际竞争力。但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猖獗,令企业发展高新技术面临着巨大风险:高新技术的研发往往需要耗费巨额的资金和漫长的时间,而高新技术本身的市场寿命周期往往又比较短,更新极快,只有几年的隔代差,企业一般就指望这几年之内利用其技术优势占领市场和获得回报,如果几年内不能得到回报,高新技术就不再是高新技术,会很快贬值,企业就会亏损,陷入困境。因此,如果企业投入巨额资金后艰辛研发出来的新技术被轻易地窃走,并被竞争对手及时转化成产品,抢占其市场份额,企业无疑就会失去继续发展的利润和创新的原动力。技术“先驱”变成了技术”先烈”,其产生的负面示范效应和引起企业崩溃的效应是无论怎样描述都不过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多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敢轻易冒灭顶风险去创新呢?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又如何走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之路呢?

  由此可见,虽然商业秘密在很多方面有别于传统的有体财产,但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在刑法学理论中,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能否纳入刑事保护视野的关键标准。从当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现实危害来看,是完全有必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刑事保护的。

  一位经济学家不无忧虑地指出: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将是泄密。商业秘密泄露,对一个企业来说,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有时无异于灭顶之灾。美国参议院在一份报告中提到:“在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要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有大量案例可以证实的:

  【案例一】龙须草席是清朝皇帝享用的贡品,1953年开始出口,曾在莱比锡世界工艺品博览会上被誉为“中国独有的工艺品”,为国家赢得大量外汇。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某株式会社派人专门来某省对龙须草席生产厂家进行考察,参观了生产的全部过程,对每一道工序都作了详细的了解和拍照。日本人回去后不到三个月,就制造了代手工锤草的机器。现在龙须草席的国际市场已完全被日本垄断,中国龙须草席出口生产厂家全部倒闭。

  【案例二】外资企业福州市业通工艺品有限公司是福建省同行业中的佼佼者,有产品开发、设计人员80多名,每月支出开发费30万元以上人民币,其产品设计和开发成果为同行业所竞相学习。“业通”万万没想到,窃取商业机密者竟是内部员工,而且一偷就是1580幅产品图片。该公司突然发现,其自行设计的工艺品却接连被一些同行业克隆。一向在“广交会”出尽风头,产品百分百出口欧美的“业通”,某年在“广交会”上突然傻眼了:竟有十几个厂家的产品与其一模一样。那些仿冒“业通”产品的厂家拼命压价,使“业通”的原有订单被纷纷退回,新的订单却没来多少。盗版者联手进攻,“业通”铩羽而归,据统计,仅半年因商业机密被窃,就损失营业额350万美元,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美元。(案例来源于新营销与商战突围网:http://www.xsgbg.com/。yxwk9.htm,2009年6月18日。)

  【案例三】山东省方舟集团生产名牌产品“诺亚”口杯,因为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带走了公司的生产工艺和客户资源,致使方舟集团年经济损失高达6 000余万元。(林世钰,商业秘密如何界定,直接损失怎样计算[N].检察日报,2003-09-02.)

  【案例四】位于常州的江苏某机械厂是专业生产各类经编分段整经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自主开发研制的产品被评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并被列为国家级火炬计划。该厂也对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但不久发现,该厂原副厂长陈某和其妻王某在2003年4月离开该厂后违反协议约定,窃取该厂图纸资料,以其亲戚的名义成立了某公司从事同类型机械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初步估算,其经营活动已给这家机械厂带来约20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两年来,该公司一步步通过低成本扩展(因不要研发成本)、压价销售侵夺该机械厂的市场份额,同时也诱惑了该厂部分员工离职效仿,严重影响了该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陆春燕,匡启键.用正确途径保护你的商业秘密[N].新华日报,2006-03-21:B02.)

  【案例五】2001年10月,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简称西重所)原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利用工作之便,将西重所设计的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2002年8月,裴应聘到武汉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将该图纸资料带到武汉中冶连铸公司,利用这些图纸资料短期内就完成了他所负责的四川和山东两个总价值近1.5亿元的项目设计,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1782万元。(李燕萍,全国最大商业秘密侵权案终审裁定[N].陕西日报,2006-10-25:002.)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