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劳动权大于等于商业秘密权?

时间:2017-08-16 17:54来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注意到了竞业禁止案件中多元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力图在商业秘密的私权与捍卫社会公共利益、雇员的基本人权之间寻求某些平衡。易达公司与姚向东一案中,法院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这一思想:

  “由于竞业限制协议是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的限制,加之我国目前对竞业限制的对象、时限、范围、补偿等基本问题还没有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既要合乎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应公平合理……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属合法、有效:(一)保护对象应是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二)适用的主体应是有可能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三)限制的时间、区域应当合理;(四)是否给被限制的主体合理的补偿。竞业限制协议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从而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择业自主权,为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企业必须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支付合理的补偿费,这种补偿构成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除非劳动者有重大过错,无正当理由不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因为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择业自主权是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保护公民的劳动权。”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