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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的保护义务与合同

时间:2015-12-20 16:11来源:

  在职职工,无论是一般职工还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上的人员,其对企业的善意义务、忠实义务,是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基础,决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

  一、义务的客体

  在职职工对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客体,指职工负有保密、不私自使用义务指向的对象。

  我们讨论的商业秘密,在国外不同国家、不同学者、不同情况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以下对商业秘密采用二分法,既包括重要的商业秘密,又包括一般的保密信息。

  (一)重要的商业秘密

  其特点是对单位关系重大,且外界不可能知道或不容易知道。重要的商业秘密是绝对的保护内容,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二)一般的保密信息

  除上述重要的商业秘密外,商业秘密中还有一部分新颖性不那么高的在“默示保密义务基础上交换的保密信息”。所谓默示保密义务,是指职工出于对单位的善意义务、忠实义务,所承担的不言而喻的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只存在于特定关系,如单位与内部职工之间,而不存在于单位与无关的外部人员之间。

  “在默示保密义务基础上交换的保密信息”是指这类信息比较容易被外界知道,竞争企业经过分析、研究,或经历同样的生产经营过程,会比较自然地得出同样结论,不过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入一定的力量。

  对这类信息给予保护,是因为其也具备相对秘密性,如果任其自然流失,企业必然会失去竞争优势。这类保密信息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因共同工作目标和利益需要,会在有关人员之间比较频繁地交流,职工因工作需要也会从单位接受这种信息。

  二、义务的内容及特点

  (一)义务的内容

  在职职工对单位商业秘密承担义务的内容,包括对单位“重要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

  1.保守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无论这种泄露是出于故意还是疏忽,均违反义务;

  2.如因单位工作需要应正确使用商业秘密,即在单位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上,为增进单位的利益使用商业秘密;

  3.得到职务成果应及时向单位汇报;

  4.不得利用商业秘密成立自己的企业与本单位竞争,这既违反了善意义务、忠实义务,又侵犯了单位的商业秘密权i

  5.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

  6.妥善保管、使用、交还有关商业秘密的文字材料、磁盘、实物等。

  (二)是单方义务而非双方义务

  职工对商业秘密的上述义务是职工单方面负有的义务,单位在一般情况下没有补偿义务,即职工一般无权要求企业对其遵守义务作出金钱补偿,因为其职务规定的劳动收入中已含有相应的补偿成分。

  (三)是默示义务而不需明示

  上述职工的义务全部是默示义务,即虽然单位与职工没有书面合同甚至口头协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推定职工对单位负有上述义务。默示义务的基础在于职工对单位的善意义务、忠实义务,以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权的要求,违反这种默示义务的行为既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也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明示合同与默示义务的关系,集中表现在权利人出于合理原因,对保护商业秘密尚未提出明示要求即明示的规章制度,也没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明示约定即与职工签订保护商业秘密合同,或者这种要求和约定的部分条款对单位不公平,但是法庭可以根据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判例,认定原告和被告间存在默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以判决形式确立、修改合同内容。

  (四)企业规章制度、合同的作用

  虽然在职职工的义务是默示义务,但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合同,也有如下重要作用:

  1.合理的规章制度、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

  2.规章制度、合同是企业在特定环境下合理保密措施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明了义务客体的存在,而不是单纯规定义务本身。

  3.将默示义务明示化,有利于遵照执行和在诉讼中举证。

  4.对详细规定保护对象和保护义务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5.对特殊保护对象和特殊保护义务有不可替代的规定作用。

  6.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合同,对义务人有明确的警示作用,可以预防违反约定和要求的行为。

  三、合同的重要性及与法律的关系

  保护商业秘密合同直接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要求的保密约定,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法院首先要考虑商业秘密是否存在,企业是否以某种方式使职工知道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义务,可能还要了解职工对商业秘密形成所参与的程度。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可帮助说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职工知道其义务,说明义务的范围及职工是否故意违反合同,合同还可保护一般的保密信息。

  在积极推行商业秘密合同保护的同时,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利用合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面临着就业市场的压迫、失业的危险,面临工资、福利、待遇、地位等因素的制约,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职工经常处于劣势地位。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的内容,也是企业单方面提出的。如果企业不自律,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虎皮下,对职工合法权益会造成严重侵害。这些权利包括:职工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训练和技能从事业余兼职的权利:职工离开企业后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训练和技能进行正当劳动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等等。

  四、企业与职工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举例及评论

  企业与职工签定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手段。合同有不同种类,如从主体来看,合同可分为与一般职工签订的合同,与工程技术人员签订的合同,与经营管理人员签订的合同等;从签订合同的时间来看,可以分为进入企业时签订的合同,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岗位、转变工作性质、改变职务时签订的合同,以及离开企业时签订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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