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区域间技术合作增加,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内的知识产权犯罪呈现较强的区域性特点。受利益的驱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司法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其中侵害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现象多发,刑事受案比例低,该类犯罪隐蔽性较强,查证困难。实践中,因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寻求司法救济的受害人不在少数,但实践中对责任者进行刑事追究的比例很低。
2.案件涉案金额及造成损失较大,后果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个案金额大多高于一般案件,后果较为严重,并且这种损失弥补较困难,具有不可逆转的特点。
3.犯罪嫌疑人普遍文化程度较高,呈现高智商犯罪特点。侵犯商业秘密的高发人群以高科技的专业人士为主,文化程度普遍达到大专以上,呈现出犯罪专业性强的特点。
4.作案手段科技化、多样化,手法隐蔽。知识经济案件通常表现出高科技、智能化特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同样如此。这种不留蛛丝马迹的智能型犯罪手法,远非一般暴力犯罪所能比拟。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1.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证明公式。在民事领域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一般原则为“接触加实质相似”,其证明标准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而在刑事领域,尚无完善的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证明标准,可以用公式方式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证明标准表示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保护条件+行为人接触了商业秘密(包括非法接触与合法接触)+行为人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行为人信息的合法来源(包括行为人合法取得与权利人授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成立。控方需完成上述证明公式和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举证责任,并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为控方完成了举证责任。
2.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举证责任。通常而言,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证明难度较大、不易认定的案件类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恰恰属于该类案件。但我国刑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尚无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于商业秘密构成有着不同于有形物权的重要特征,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建议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举证责任确立有条件转移原则。
3.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在“三审合一”模式下的证据交换程序完善。目前,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并没有有效开展庭前证据交换。在“三审合一”模式下,倘若是“民转刑”案件,则民事案件中展示过、质证过的证据应当全面提供刑事案件审判作参考;作为“刑转民”案件则可仿照民事诉讼的要求,庭前由法院主持,组织公诉人、辩护人或与被害人围绕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证据对等展示和说明,以达到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固定证据目的,从而为刑事乃至其后的民事程序的庭审质证做好准备,这样既有利于查明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保护各方诉讼权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区域间技术合作增加,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内的知识产权犯罪呈现较强的区域性特点。受利益的驱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司法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其中侵害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现象多发,刑事受案比例低,该类犯罪隐蔽性较强,查证困难。实践中,因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寻求司法救济的受害人不在少数,但实践中对责任者进行刑事追究的比例很低。
2.案件涉案金额及造成损失较大,后果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个案金额大多高于一般案件,后果较为严重,并且这种损失弥补较困难,具有不可逆转的特点。
3.犯罪嫌疑人普遍文化程度较高,呈现高智商犯罪特点。侵犯商业秘密的高发人群以高科技的专业人士为主,文化程度普遍达到大专以上,呈现出犯罪专业性强的特点。
4.作案手段科技化、多样化,手法隐蔽。知识经济案件通常表现出高科技、智能化特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同样如此。这种不留蛛丝马迹的智能型犯罪手法,远非一般暴力犯罪所能比拟。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1.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证明公式。在民事领域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一般原则为“接触加实质相似”,其证明标准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而在刑事领域,尚无完善的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证明标准,可以用公式方式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证明标准表示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保护条件+行为人接触了商业秘密(包括非法接触与合法接触)+行为人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行为人信息的合法来源(包括行为人合法取得与权利人授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成立。控方需完成上述证明公式和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举证责任,并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为控方完成了举证责任。
2.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举证责任。通常而言,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证明难度较大、不易认定的案件类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恰恰属于该类案件。但我国刑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尚无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于商业秘密构成有着不同于有形物权的重要特征,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建议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举证责任确立有条件转移原则。
3.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在“三审合一”模式下的证据交换程序完善。目前,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并没有有效开展庭前证据交换。在“三审合一”模式下,倘若是“民转刑”案件,则民事案件中展示过、质证过的证据应当全面提供刑事案件审判作参考;作为“刑转民”案件则可仿照民事诉讼的要求,庭前由法院主持,组织公诉人、辩护人或与被害人围绕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证据对等展示和说明,以达到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固定证据目的,从而为刑事乃至其后的民事程序的庭审质证做好准备,这样既有利于查明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保护各方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