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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是关键

时间:2017-08-25 11:48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8 个月,罚金2000 元。而宁波某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控告赵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造成355 万元经济损失的诉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不予支持,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成立。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羁押

    案件可追溯到2015 年12 月31 日。当时,宁波市宁海县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接到宁波某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报案,称公司有一款“蓝色薄膜”产品被盗窃。公安机关经审查立案后,于2016 年1 月12 日将案件犯罪嫌疑人赵某抓获。赵某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虽然盗窃的“蓝色薄膜”经鉴定价值仅3700 余元,但因多次盗窃仍构成犯罪,2016 年2 月5 日经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个事实清楚的盗窃犯罪案件,通常情况下4 个月左右就可以宣判。然而,此案却出现了较为特殊的现象——经过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6 年5 月5日,公安机关在2016 年5 月3 日做完询问笔录后,直至法院开庭都未再提审询问。其间,该案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直至2016 年11 月14 日才提起公诉。

    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是关键

    对于赵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指控为:赵某以不正当手段购买了一个载有宁波某模具公司所研发的多套汽车内外饰纹理成套图形电子文档的移动硬盘,违反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允许郭某将该硬盘内容拷贝使用,造成宁波某模具公司损失355.1 万元。经鉴定,宁波某模具公司研发、制作的汽车内外饰纹理成套图形电子文档、载印有汽车内外饰纹理可见图案的专用“蓝色薄膜”、载印汽车内外饰纹理可见图案的专用“蓝色薄膜”材料及其构成工艺,均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提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其理由为:公安机关未调取前手出售人持有及被告人赵某购得的电子图档,不能确认相关电子图档为宁波某模具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赵某将电子图档拷贝给了郭某;宁波某模具公司所持有的电子图档、蓝色皮纹膜来源未经核实,宁波某模具公司也未采取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且在被告人购得前已被他人公开,不属于商业秘密;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重复,且未逐项评估,不能确定评估价值;被告人赵某未给宁波某模具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工业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远远胜过一场大火,甚至让企业轰然倒塌,因此,企业应尽快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给自己加上一道安全可靠的“防盗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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