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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安发布侵犯商业秘密立案管辖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11-16 19:01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 要]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准确把握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是前提。以商业秘密案件的解决途径的视角,分别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工商机关查处、仲裁等四个方面论述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多为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权利人与侵权人签订有协议,后者违反约定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权利人与侵权人没有协议,后者以不法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选择因侵权行为起诉,也可选择因违反合同起诉。因此,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诉因来确定。

      对于侵权案件来讲,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权利人可以根据情势需要进行选择。http://www.ichatok.com/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结果发生地,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不少争议,例如侵权结果指的是直接结果还是间接结果? 是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地还是被侵害人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曾经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笔者认为,这些规定虽然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并不符合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本来意义。从理论上讲,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只要在某一个地方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该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具体言之,如果在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销售的情况下,生产地与销售地一致的,商业秘密权人可以向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生产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商业秘密权人可以选择向生产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几个生产地或者销售地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已经产生后果的,如侵权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后提供、许可给他人使用并投入生产的,商业秘密权人可向接受商业秘密一方所在地或被侵害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件,如保密协议纠纷,技术许可、转让合同纠纷,因合资、合作使用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因违反合同起诉,法院应当遵循我国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商业秘密诉讼中,商业秘密权人有选择法院管辖地的余地。商业秘密权人在面临着几种选择时,应该经过调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选择对商业秘密保护比较熟悉的法院,选择对商业秘密保全请求比较容易支持的法院,选择曾使举证责任向被告一方转移的法院,选择有知识产权庭的法院。

      二、商业秘密工商行政机关查处案件的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大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尤其是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有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据此,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享有认定处理权。侵权人对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会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工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扣留侵权人非法获取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有关资料,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等措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对于侵权物品,或责令并监督返回,或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第七条) 。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违法行为地可能涉及多个地域,两个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有所不同。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至少涉及两个当事人——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甚至两个以上当事人。同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存在预备期和发生期两个阶段,其行为涉及多个环节。上述因素可能造成多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现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具有连锁性质,为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地缩小侵权行为后果,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侵权行为,并避免一事两罚,对同一侵权人实施的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当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辖本行政职权地域范围内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重大、复杂


      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跨区、重大、复杂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辖。http://www.ichatok.com/

      三、商业秘密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只规定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不够的,有些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会严重侵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有的国家就对这些行为规定行为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设立泄漏企业秘密罪或者泄漏罪。如法国《刑法典》规定,公司职员泄漏秘密的处以2 ~5 年徒刑,并科以1800 ~7200法郎的罚金。我国台湾地区将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制约,并规定:如果违反法律,经主管机关命其停止行为而不停止者,处行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以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我国《刑法》修订前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给予一定的保护,如原《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泄漏国家秘密罪,多数情况下,视其行为特征以盗窃罪或诈骗罪定罪处罚。这种保护的缺陷很明显:一是范围太窄;二是适用上很困难。为此,刑法修订时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专条。根据新《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仅如此,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行为,作出了对法人犯罪适用双罚制的规定。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地域管辖方面,可以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普通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四、商业秘密仲裁案件的管辖
      除以上解决途径外,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合同仲裁解决。劳动仲裁和合同仲裁管辖,是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为各级和各个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界定了空间范围。单位与在职职工、离职职工因商业秘密发生纠纷,无论是单位认为职工侵犯其商业秘密权,还是职工认为单位提出的保密要求、竞业限制要求不合理,也不论有否签订合同,均可以认为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确定仲裁管辖,应当坚持既便利于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应诉权,又便于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并且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我国出现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 1)如果职工自动离职、另谋高就,企业认为行为结果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的,可根据规章制度中的保密要求,提起劳动仲裁。(2)企业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体现在对职工的培训中,可就培训费提起劳动仲裁。(3)用人单位使用跳槽人员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原用人单位可以跳槽人员为当事人、同时也可以现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可见,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几乎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几乎所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甚至还包括了社会第三人的侵权行为。http://www.ichatok.com/

      商业秘密协议中订有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也可以根据协议向我国任何地方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仲裁的执行力的地域范围可能比较窄。如果有关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下达之时,都处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之内,仲裁裁决可在本地法院得到顺利执行。如果违法接受商业秘密当事人的所在地、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地、侵害结果发生地不在上述地点,那么以违法接受商业秘密的人为对象提起劳动仲裁,在管辖上就存在障碍。http://www.ichat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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